初中 政治 (道德与法治) 人教版(2024) 八年级下册2.4.1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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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人教版(2024)八年级下册(2024)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教案配套课件ppt,共29页。PPT课件主要包含了补充内容等内容,欢迎下载使用。
“第三方观察员”角色(3-4名学生)出具“情境分析报告”——请结合刚才的体验,完成以下表格:
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
义务的履行需要权利的保障
①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实现。
1)如果只拿“权利卡”却拒绝对应的“义务卡”,这个活动还能完成吗?反映了公民身份的什么本质特点?2)找出匹配中重复的词,,这说明什么?
②公民身份的双重性: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③某些权利也是义务:如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
公民权利充分实现激发主人翁意识,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公民自觉履行义务推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权利实现创造条件。
2025年全国第九届道德模范人物名单揭晓,一位平凡却伟大的人物走进公众视野,他们用数十年如一日的坚守,书写了责任与担当的华章。
邓小岚:大山深处的“音乐天使”退休后的邓小岚,毅然离开繁华的城市,扎进了河北阜平马兰村——这个曾经的深度贫困村。她发现山里的孩子没听过钢琴,没上过音乐课,便自掏腰包买乐器、建教室,当起了免费的音乐老师。18年里,她翻山越岭接送学生,手把手教孩子们识谱、唱歌,带着山里娃登上了北京冬奥会的舞台。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她的手机里还存着孩子们的合唱录音。有人说:“你不拿一分钱报酬,还倒贴积蓄,这不是‘吃亏’吗?”邓小岚却说:“能给孩子们带去音乐和希望,能让他们看到山外的世界,我觉得值!”
①原则: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公民既不能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应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
②要求:增强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这份契约不是束缚我们的锁链,而是我们送给彼此的礼物。它让每个人的权利得以安放,让集体的温暖得以传递。从今天起,让我们记住:我的权利,生长在你的义务之中;你的自由,扎根在我的责任之上。
履行义务不是“吃亏”,享有权利不是“自私”。权利与义务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作为新时代的青少年,我们要以道德模范为榜样,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主动履行义务,在承担责任中实现人生价值,做一个尊法守法、担当奉献的合格公民。
公民权利充分实现激发主人翁意识,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公民自觉履行义务推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权利实现创造条件。
一、核心内涵(重中之重)权力和义务相统一,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核心是:任何主体①享有法定权力(或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②享有权力(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履行义务是享有权力(权利)的基础, 二者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关键补充:不存在“只享有权力(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存在“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力(权利)”的情况,二者在数量、范围、实现方式上具有对应性,本质是“对等性”和“一致性”。
二、法理依据(核心支撑)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法律赋予主体权力(权利),是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要求其履行义务,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二者平衡才能实现公平正义,避免权力(权利)滥用或义务失衡。社会共同体的本质要求:任何主体都是社会的一员,①享有权力(权利)意味着获得社会的保障和支持,②履行义务则是对社会的回馈和责任,只有人人尽责,才能人人享有权益。法律的强制性保障:法律明确规定权力(权利)的边界和义务的内容,①不履行义务会导致权力(权利)被限制、剥夺,甚至承担法律责任;②滥用权力(权利)也会受到法律制裁,倒逼二者统一。
三、具体体现(分主体)(一)公民层面(最基础、最常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1. 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 - 人身权利(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 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义务; - 受教育权、劳动权 →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特殊双重属性); - 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依法纳税的义务; - 言论、出版、集会等政治权利 → 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2. 重点提醒:公民的权利可以放弃(如放弃继承权、受教育权),但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不得放弃、规避(如纳税义务、赡养老人义务)。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层面(核心重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本质是“权力即责任、权力受监督”,权力与义务(责任)高度统一。1. 权力对应法定职责(义务): - 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 → 必须履行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的义务; - 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享有审判权、检察权 → 必须履行公正司法、依法办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 公职人员:享有职权 → 必须履行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为人民服务的义务,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2. 核心要求:“权责一致”,行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滥用权力会被追责(如问责、处分、追究刑事责任),不作为、乱作为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人、社会组织层面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等)享有经营自主权、名称权、财产权等权利,同时必须 履行遵守法律、依法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等义务。示例:企业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 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义务;违反义务会被吊销执照、罚款,甚至追究法人责任。
四、易混淆点辨析(重点突破)1. 区分“权力”与“权利”(避免混淆): - 权利:多针对公民、法人,侧重“利益保障”(如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可放弃; - 权力:多针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侧重“管理、支配”(如行政权、审判权),不可放弃。2. 区分“权力义务统一”与“权利义务对等”: - 统一:强调“不可分割”,有权力(权利)就有义务,二者相互依存; - 对等:强调“数量、范围对应”,如履行的义务越多,享有的合法权力(权利)越有保障,不履行义务则丧失相应权力(权利)。3. 误区纠正:“义务是负担,权利是收益”→ 错误。义务的履行是权利实现的保障:①公民履行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才能保障自身的各项权利不受侵害;②国家机关履行公正司法的义务,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五、现实意义(核心价值)对个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个人行为,避免权利滥用,促进个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对国家: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保障国家治理法治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对社会: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减少纠纷,促进社会有序发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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