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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 (道德与法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教学演示课件ppt
展开 这是一份高中政治 (道德与法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教学演示课件ppt,共33页。PPT课件主要包含了劳动法,诉讼法,解析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典,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小试牛刀,名词点击P4,案例说法,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等内容,欢迎下载使用。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一单元共设四课 第一课:简要介绍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从三个方面分析人身权,特别是互联网条件下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第二课:主要分析财产权,在全面剖析物权与他物权的同时,对知识产权保护与推动技术创新方面作了深入论述; 第三课:讲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讲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与市场交易活动的重要性,分析违约的危害与责任; 第四课:讲解侵权行为与责任,同时讲解民事权利的保护与限制,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P3相关链接第一段
①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P3-1末句 ②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P3相关链接二段末句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P2末段末句
国家机关能否作为民法的主体?
注意:①国家机关作为平等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也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如:政府与组织或自然人的借款、购买合同)②行使公权力,如收税、罚款,则不归民法
【思考】同样是公民与政府:下列两种情境下,二者的是否都是平等的主体关系?情境一:政府通过竞标方式,向A商店采购了一批办公电脑。情境二:由于B商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政府对其进行了罚没,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2.民法的含义(民法调整的范围)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下: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等)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政府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自然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你 我 他)。
法人不是人,而是组织!
民法调整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P3名词点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下列情形中适合民法调整的是( )①李某骑行时因未戴头盔被处以20元的行政罚款,李某不服②小林在某社交平台上谩骂攻击小张,小张与小林就此产生纠纷③国家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民事交易时出现的交易纠纷④何某因不当发言被“踢出”业主群后状告群主,要求恢复群成员身份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没有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的内容)
(1)含义: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P3末段
注意:其他关系如行政关系、劳动关系、犯罪(刑事法律关系)等民法不调整。
(2)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平等主体)P4-1
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P3末段末句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A.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 自然人)B.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未成年人
注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注意:①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②进行的纯获利行为有效。(接受奖励、赠予、报酬)③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追认(同意)后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A.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注意: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如王某 15 周岁用 100元买了“三年高考五年模拟”等书,是可以独立实施的
下列获利情形是否有效?为什么?
1.7岁的小学生小美意外获得其舅舅赠予的一套房产
2.72岁的王某常年患有老年痴呆,他的大女儿以照顾老人为由,哄骗王某在起草好的遗嘱上签字,获得王某的全部财产。
小美仅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她进行的纯获利行为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可其由法定代理人如小美的父母代理实施。
王某常年患有老年痴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实施纯获利益法律行为无效。
3.某短视频平台主播向其粉丝索要“打赏”。中学生小明在不足两个月的时间里,将妈妈微信钱包中的10万元陆续转账给该主播。
小明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父母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追回钱款
4.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初一学生小明用自己的压岁钱买了一根价值30元的冰淇淋。
小明虽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是一种事实,要通过参与民事活动才能获得。如:支配自己的财产权,保护自己肖像、隐私权)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不能高空抛物;不能盗取别人财产;不能侵犯别人肖像权。)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没有,强调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始到死亡止)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能不能,强调能力→受年龄、智力限制)
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1、小明已年满17周岁,因家庭困难辍学进城打工,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小明应被认定为何种民事行为能力人(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既可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可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已年满17周岁,且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因此小明应被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符合题意。
2.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14周岁的李某单独购买价格为9000元的电脑,如果父母知晓后不同意购买,卖方需要退货B.12岁的小丁生日时接受表姐赠与他的钢琴,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C.17岁的小王初中毕业后便开始打工,每月有5000元收入。小王可以独立决定出资入伙几位成年同事新开的小店,无须监护人同意D.25周岁的钱某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用手机换取零食的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单独购买价格为9000元的电脑的购买支付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合,其购买支付行为无效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分为以下四种:P4-2
行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具体行为)
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P4末段
注意:一般来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对等的,但有些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则并不是对等的,比如赠与关系。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和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50万元。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获得银行提供的50万元贷款; 义务------承担向某银行还款的义务。某银行的权利------要求某有限责任公司还款的权利; 义务------提供某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贷款。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注意: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张某21岁,在镇上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5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上租了一间房。2021年7月份,张某欲花13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部某品牌二手手机,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车祸死亡。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手机。
(1)张某不顾父母反对购买二手手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购买行为是有效的。张某21岁(已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经济活动不需要父母的监护
①民事主体:张某和李某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所有权关系——手机 和 1300元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消费者):获得手机(权利) 支付费用(义务)李某(商家):出让手机(义务) 收取费用(权利)
(2)分析张某的购买活动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P5相关链接 民事权利体系:
生命、身体、健康、姓名权、肖像权、名誉、荣誉、隐私权
探究问题:请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评析材料中小林及其父母的观点?
材料:小林在放学路上捡到一只皮包,里面装有票证和现金。小林和父母商量后,准备第二天交给老师处理。当晚电台播出一则寻物启事失主声明。若有人归还拾到的皮包,愿以500元酬谢。小林心想自己捡到的皮包可能就是这位失主的。当小林准备把皮包归还失主时,他的父母认为应当向失主收取500元钱。可他觉得如果收钱就不是拾金不昧了。
①“拾金不昧”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若据为己有则构成“不当得利”);“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材料中小林准备把皮包归还失主的行为弘扬了传统美德,凸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也体现了《民法典》要求。②明确特定金额作为报酬的寻物启事,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③当事人小林接受或放弃报酬都是行使权利的方式,小林父母向失主收取500元也是合法的。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1)原因: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P5末段首句
①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②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4、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探究问题:结合生活中通常的取名方法,讨论案例中的取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孟某、江某夫妇决定为他们刚出生的女儿取名为“北燕南飞”,在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却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该姓名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拒绝办理。孟某认为其女儿享有姓名权,且父母有为子女取名的自由。有人则认为,这种取名方法不带有父母任何一方姓氏,过于任性,与习惯做法不符,不应提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起名字可以姓奶奶的姓氏或者姓姥姥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P9相关链接
案例中的取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理由:《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的“姓”,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父母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P8
这个案例说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民法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P6-2
2.民法确定基本原则的原因与目的
(1)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2)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P6-1
3、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①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法的前提和基础(强调没有特权、没有歧视)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核心(自由意志)③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体现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④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⑤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⑥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注意: 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即使出于善意,可能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思考:以下案例违背了民法的什么原则?
1.商店以顾客摸过衣服为由强迫购买。2.父母为孩子取名“北雁南飞”,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3.小红在租房期间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房东以小红是租客为由,要求小红承担全部维修费用。4.工厂距离居民区太近,引发噪声污染和灰尘污染。5.某饭店门口竖着“农民工恕不接待”的牌子,拒绝农民工就餐。6.某男子隐瞒患有重大疾病,与女方进行结婚登记。
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虽然民法允许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不受限制的,当事人自愿实施的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我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出于善意的行为即使对他人的权利有所侵害,也可以酌情免除责任。4.公民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商标、人身利益等多种。
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即使出于善意,也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平等不等于同等。权利和义务通常是对等的,但不可能完全一样。
4.2024年是《民法典》颁布的第四年,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关于违反民法典基本原则的行为判断,正确的是( )①张某用次品瓷器冒充真品,并以真品的价格卖给李某——诚信原则②李某在某金店试戴一款首饰后,商家强行要求其购买——自愿原则③某快递公司以“女性”为由拒绝了小美参与求职应聘——公平原则④某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规定本市企业有优先权——绿色原则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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